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罪名(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)

导读您好,肖大哥就为大家解答关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罪名,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,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!1、国家...

您好,肖大哥就为大家解答关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罪名,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,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!

1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,为情节加重犯,从重处罚。

2、  《刑法》规定:  第二百三十八条 【非法拘禁罪】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
3、具有殴打、侮辱情节的,从重处罚。

4、  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5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、死亡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6、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、拘禁他人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。

7、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,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
本文就讲到这里,希望大家会喜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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