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明星必须使用所代言商品”:代言不再只“靠脸”,要凭真信誉

导读 极目新闻记者 杨锦英10月31日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、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》(下称《意...

极目新闻记者 杨锦英

10月31日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、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》(下称《意见》)。(据极目新闻报道)

《意见》指出,明星只能自己使用过相关产品后,才能为商品进行代言;而且在代言期内,明星应该以合理的频次、频率持续使用其代言的商品。另外,如果明星虚假代言,要求不仅要处罚经纪公司,还将坚决处罚到明星本人。

消息一出,不少人拊掌叫好,毕竟不少消费者苦明星代言乱象已久。近年来,不少明星代言品牌频频“翻车”,有的品牌在广告语中侮辱女性;有的品牌产品质量出现问题;有的品牌涉及虚假宣传;甚至有理财平台涉嫌欺诈,欺骗消费者钱财。

每每遇到代言“翻车”的情况,往往是品牌方受到了惩罚,代言的明星则是草草发文道歉了事。消费者们仰慕明星的光环、信任明星的信誉而购买了产品,遭遇不良消费体验,甚至被骗得血本无归之后,却难以讨要说法。

《意见》出台后,明确了明星虚假代言的惩罚机制,强调将坚决处罚到明星本人。据法律专家向极目新闻介绍,虽然该《意见》并非像《广告法》一样具备法律效力,但是意见中的条目可以作为案件说理的依据,对规范明星代言有着积极作用。这无疑是为明星代言再上了一层有效的“紧箍咒”。

同时,《意见》中提出,明星必须充分使用产品。事实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61条早已规定,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、证明,不得为虚假广告作推荐、证明。但《广告法》并未规定使用的时长和频率,这就给有心之人留下了可钻的空子。

此次《意见》的出台,不仅要求明星体验和使用商品,还要求他们了解被代言企业信息,是对《广告法》的有效补充,完善了有关规范标准。

如此一来,明星在代言之前,也要和消费者一样“做功课”。这既是督促他们对消费者负责,也是对自己的口碑负责。如果说从前明星靠脸代言,那么今后则需要真真切切地靠自己的信誉代言了,他们需要为自己说过的广告词负责,容不下“造假”和“暴雷”的空间。

如此一来,明星爱惜羽毛,企业再想用自己的低质量产品签约流量明星代言,借他们的明星效应“割韭菜”,便不再那么容易。这也将进一步倒逼劣质产品退出市场,推动消费市场秩序向好。

欲戴皇冠,必承其重。明星享受着流量带来的红利,企业享受着购买明星流量带来的红利,自然也要为此负责。明星光环之下,不应是败絮其中。这绝非一日之功,还需多部门联动,协同发力,全链条治理。我们都期待着,“XX用了都说好”能成为真实的广告语,消费者们付出的信任,也不再被辜负。

(来源:极目新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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